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是糾正違規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途徑,主要目的在于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要強化執法監督,集中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強化涉企行政執法監督”?,F實中存在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市場公平競爭,社會反映比較強烈,需要加以重點整治。
行政執法工作點多、線長、面廣、量大,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涉企行政執法是否嚴格公正,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營商環境。近年來,我國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得到強化,尤其是涉企行政執法監督取得了一定成效。2024年9月,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監管行為”。2024年11月,司法部發布第一批行政執法監督典型案例,從不同方面反映了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方式和具體做法,體現了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職能任務和工作特點,對指導地方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監督機構依法開展監督工作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但總體而言,行政執法監督仍然是法治政府建設中較為薄弱的環節,對行政執法的保障和促進作用還有待進一步發揮。當前,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尤其是涉企執法監督,應當抓住以下重點。
第一,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檢查是政府履行監管職責的重要手段,目的是確保企業遵紀守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但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重復檢查、隨意檢查、程序失范等問題,不僅與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目標相悖,也與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的政策導向背道而馳,是困擾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的現實痛點。行政檢查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不同,它并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企業難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權,也未得到行政機關應有的重視。如何讓涉企檢查既不過度干預企業正常運營,又不因為監督缺失而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是行政執法監督要解決的一道難題。
對此,應當持續從制度約束層面構建全流程規范化檢查體系。一是做到檢查清單法定化。通過制定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明確檢查主體、依據、頻次和程序,對現有檢查事項進行清理,該調整的調整、該取消的取消,著力提高涉企行政檢查的精準度,切實從源頭上遏制亂檢查。二是推進檢查程序標準化。推行“檢查前備案—檢查中記錄—檢查后反饋”閉環管理,及時將檢查結果反饋給企業,并根據企業反饋意見改進檢查工作。三是推進聯合檢查規范化。打破部門壁壘,實行“進一次門、查多項事”。多年來,我國經歷數次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九龍治水”“多頭執法”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涉企行政檢查的不規范現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探索“綜合查一次”改革,將多個領域檢查事項整合,企業受檢頻次大幅度下降。同時,探索建立跨部門檢查協調平臺,通過數據共享避免多頭重復檢查,這些經驗可以總結推廣。
第二,重點監督行政收費、罰款類執法行為。行政收費、罰款等執法行為直接關系企業的經濟利益,備受公眾和相關社會主體關注。其中,涉企收費類型多樣,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還有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以及一些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的收費,等等;行政罰款則是我國行政執法中最常運用的行政處罰措施之一。近年來,涉企違規收費問題整治工作持續展開,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政策文件陸續出臺,收費、罰款項目越來越科學、行為越來越規范,一些涉嫌亂收費、亂罰款的行政執法行為受到嚴肅查處。但亂收費、亂罰款的行為仍未根治。亂收費主要表現在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將政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違法違規交由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承擔并收費,行業協會商會向企業違法違規收費等方面;亂罰款主要表現在錯誤適用收費、罰款依據,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濫用行政裁量權,類案不同罰、過罰不當、畸輕畸重等方面。
對此,有必要聚焦社會反映強烈、問題突出的領域進行重點治理。一是持續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規范行政收費、罰款等行為。執法行為越公開透明,違規現象就越難以遁形。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公開收費標準、罰款依據和程序,讓公民和企業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二是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法治觀念和業務水平,減少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同時,強化責任追究,對于亂收費、亂罰款等違法行為,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形成有力的震懾。三是強化監督合力。涉企收費、罰款問題較為復雜,領域、環節、形態較多,有的還很隱蔽,需要行政執法部門切實轉變作風,通過各有關監管部門密切合作,形成執法監督合力,否則容易出現“按下葫蘆浮起瓢”的情況。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范圍、階段等方面各有側重又相互統一,應當持續完善監督體系,既要充分發揮人大、政協、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新聞媒體等外部監督作用,構建多元化、全方位的監督網絡,也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確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職。
第三,堅決遏制行政亂查封執法行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濫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把民事糾紛刑事化,搞選擇性執法、偏向性司法的,要嚴肅追責問責”。財產查封作為典型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確立的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但實務中,個別行政機關存在“重管制輕服務”的執法傾向,表現為查封范圍任意擴大化、查封程序形式化、查封期限無限延長等異化現象。這種權力失范既源于個別執法人員法治意識淡薄,更反映出現行監督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體系性缺陷。
針對亂查封問題,構建全過程動態監督機制是破解困境的關鍵。一方面,完善執法過程留痕機制,通過執法記錄儀、電子簽章等技術手段實現查封措施全程可追溯。另一方面,在完善程序性規制的同時,應當構建多維度的民營企業權利救濟體系。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強制措施聽證前置程序,允許企業在查封決定作出前進行陳述申辯。除此之外,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對隨意查封行為實行“行為糾正+責任追究+損害賠償”三位一體的問責體系,使法治真正成為企業發展的制度護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