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環境是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需的外部環境和條件的總和。從廣義上看,市場主體所需的營商環境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社會與人文、經濟與金融、勞動力與人力資源、政府與法治政策等軟環境,也包括交通與物流、技術與設備等硬環境。從狹義上看,市場主體所需的營商環境主要是指政府向市場主體提供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和條件?!秲灮癄I商環境條例》所指的營商環境主要是指后者,即體制性機制性的軟環境。作為生產關系的范疇,體制性機制性營商環境的改善對于促進社會生產力進一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從這個意義上看,營商環境是重要的生產力、競爭力,改善營商環境,是促進經濟增長、提升國家和地區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營商環境建設取得的成效分析
2020年,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沖擊,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逐步改善營商環境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一年來,我國保持戰略定力,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改善和優化營商環境,取得了超出預期的成效,為2020年我國在世界主要經濟體中率先實現正增長、國內生產總值邁上百萬億元新臺階創造了有利條件。
各地改善營商環境的自覺性、有效性顯著提升。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沖擊,各地方政府積極主動改善營商環境,競相以優化營商環境助力復工復產,推動經濟增長“V型”復蘇。地方改善營商環境正在從傳統的“要我干”,逐步轉化為“我要干”,營商環境建設的思想自覺、行動自覺顯著增強。在實踐中,改善營商環境的行動共識在疫情防控中得到進一步增強。改善營商環境的自覺行動效果在新設市場主體數量增長上得到了有效體現。雖然新設市場主體在2020年一季度出現了明顯下降,但從4月起新設市場主體數量又開始恢復增長。新設市場主體數量的穩步增長,為保市場主體和實現經濟正增長打下了堅實基礎。
市場主體辦事更加便利高效,改革滿意度顯著提升。“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讓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所必需的辦事環境得到了進一步的改善和優化,尤其是辦事時間、辦事方式上進一步優化,給市場主體帶來了更多的便利和實惠。一方面,辦事時間進一步壓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不超過120個工作日,甚至不少地方已壓縮至80個工作日內;企業開辦不到5個工作日等。另一方面,辦事方式進一步優化,基本實現“一站式”和“網上辦理”,市場主體辦事的數字化、一體化水平顯著提升。
市場主體負擔有效降低,改革獲得感顯著增強。只有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才能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2020年營商環境優化在落實減稅降費政策上持續發力,實施了規模超過2.5萬億元的減稅降費政策,直達市場主體,讓市場主體直接享受到了營商環境改善的紅利,取得了顯著的政策效果。根據調研,市場主體對減稅降費感受最深,特別是社保費降得多,有力支持了企業穩定崗位和生存發展。此外,改善營商環境也更加體現普惠化,從聚焦大中型市場主體,向中小微市場主體邁進。比如,2020年實施的普惠金融政策進一步滿足了廣大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降低了廣大中小微企業的成本。
改革試點與創新成果更加突出,國際認可度顯著提升。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各地持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改革,探索出許多創新經驗,為全球營商環境的改善提供了豐富的改革方案、改革經驗。2020年,世界銀行專門為中國發布的《中國優化營商環境的成功經驗》專題報告,向全球推廣介紹中國經驗和做法。根據報告,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被世界銀行采信的改革數量位居全球前三。在國家的大力推動下,地方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正在從幾年前的部分地方試點和典型示范,走向全面實施,進入制度化、法治化實施階段。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著力點
總體上看,我國營商環境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有差距,改善營商環境仍有不小潛力。今后五年,尤其是作為“十四五”開局之年的2021年,需持續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推動我國營商環境邁向新臺階、新水平。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市場化營商環境。優化營商環境的本質是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一方面,應進一步向市場深化簡政放權改革,培育和發展有效市場。深化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激發市場活力的必然選擇。進入新階段,深化簡政放權改革,需進一步精簡重復審批、多頭審批,為市場主體進入資源配置活動創造條件。進一步取消不必要的審批,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機制,實現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可視化管理。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提高現有行政審批的管理效能。另一方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優化政務服務,構建有為政府。在簡政放權的基礎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優化政務服務,實現從“嚴進寬管”向“寬進嚴管”的轉變,重點構建實現公平公正監管的機制。在監管實施者與監管對象選擇上,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的公信力。在監管組織實施上,構建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提高政府各部門、政府與社會之間的監管合力。在監管依據上,建立各領域監管標準體系,最大限度壓縮監管自由裁量空間。在監管手段上,健全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機制,提高監管的執行力和威懾力。此外,對新產業新業態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持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法治化營商環境既包括政府依法行政環境,也包括司法環境、社會法治環境等。一方面,政府應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構建現代法治政府。政府應依法辦事、依制度辦事,破除各類潛規則,健全公平公正的規則和制度體系,提高制度執行力。嚴格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圍繞優化營商環境和“放管服”改革,推動專項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調整工作。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機制,提高政府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另一方面,不斷優化司法環境,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強化產權保護,尤其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加強司法執行力度,徹底解決“執行難”問題。辦理破產是市場主體生命周期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指標之一,應以破產審判和司法保障制度建設為切入點,為市場出清、優勝劣汰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對標國際一流水平,優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十四五”期間,我國營商環境的改善要在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中持續優化,打造國際化的營商環境。一方面,應建設更加開放的國際化營商環境。改善營商環境應立足進一步擴大開放,優化開放的環境。應完善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在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基礎上,優化外資營商環境。另一方面,應補短板、強優勢,建設一流的國際化營商環境。以世界銀行每年發布的全球營商環境評估結果為參照,針對一級評估指標,瞄準國際比較中的短板指標、潛力指標(如獲得信貸、辦理破產、納稅和跨境貿易等),借鑒先進經驗,精準發力,不斷提高我國營商環境的國際化水平。持續推進和實施全國性城市或地區營商環境評價,構建有中國特色的評價指標體系,以評促建、以評促發展,不斷縮小區域之間的營商環境差距,助力實現區域平衡協調發展。加強北京、上海等地國際化營商環境改革試點和示范的國內推廣力度,以創建營商環境改善或單項改革最佳實踐案例、營商環境最優城市等機制為導向,提升全國各城市、各地區整體營商環境的國際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