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受到各方的普遍關注,發展勢頭強勁。面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監管部門需要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建設,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培育健康的互聯網金融市場,使其更好地服務于經濟建設與社會民生。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 策略 【中圖分類號】A81 【文獻標識碼】A
互聯網金融并不是互聯網與金融的簡單結合,而是科技創新、金融創新的融合。作為新業態的互聯網金融,在科學的規范下實現健康發展,是政府及監管部門需認真對待的重大課題。
互聯網金融風險傳播速度快,難以厘清風險責任方
互聯網與金融業的結合,在貨幣支付、融通領域產生了革命性影響,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打破了傳統金融機構貨幣業務獨占貨幣支付業務的局面。此外,P2P借貸、眾籌融資等漸漸在互聯網融資模式中出現,不管是P2P借貸,還是眾籌融資,發展勢頭強勁,展現出旺盛的生命力與創新力。
互聯網和金融的結合正在大力推動金融變革,特別是互聯網金融的高風險性:一是風險傳播速度快,因電子金融關涉到的是電子貨幣,容易瞬間爆發風險,并且傳播速度快,化解難度增加;二是互聯網金融使用的電子系統在建設、運轉等整個過程中,涉及到的供應商不只一個,再加上業務交易的虛擬性,風險出現時難以在短時間內厘清風險責任方、明確交易對象,監管方與被監管方信息的不對稱,使得風險管控難度增加。因此,互聯網金融是信息化時代的產物,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消除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風險,實現和諧發展。
互聯網金融風險存在的原因
監管體系不完備。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主要依靠網絡和大數據,投資與交易都是在網絡上開展的,但是在進行投資、交易時,互聯網金融平臺和投資者間信息不對稱,這是征信系統不完備導致的。征信系統的不完備也不利于互聯網監管的順利開展,互聯網金融機構未能全面核實相關投資信息,投資者面對虛擬平臺,不能準確識別判斷交易信息的正確性,以及風險評估的可靠性。所以,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應解決征信系統完善問題,這奠定了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石。
監管范圍難界定,存在監管盲區。互聯網金融業務通過網絡進行,業務范圍也一直呈現動態變化趨勢。即便監管機構明確業務范圍,但不斷出現的新業務,也讓其監管陷入滯后境地,如果兩者差距拉大,就會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埋下隱患,威脅該體系的穩定性。此外,互聯網金融存在監管盲區。我國金融業監管的主要機構是“一行三會”,然而,考慮到互聯網監管的特殊性,導致傳統的分業務經營的方式,不能對其展開科學監管,不能形成從上往下的監管方式,出現互聯網金融監管盲區,這不僅威脅整個互聯網金融生態,也不能很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容易出現金融風險。為此,監管范圍難界定,存在監管盲區,不利于構筑和諧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環境。
當前金融法律滯后。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能力強、經營方式以及產品類型等不斷推陳出新,這導致立法機構不能在短期內對互聯網金融產品進行監管。要實現互聯網金融系統監管困難重重,監管部門難以在第一時間內對潛在金融風險進行預警。因此,對互聯網新產品只能密切關注其發展態勢,不能采取實質性監管手段。
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建設,全面提升互聯網金融監管水平
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建設。首先,加強立法,明確監管職責。針對互聯網金融領域未創建統一的監管法規情況,需要做好整體監管調度問題,由立法機關采用立法的形式,進一步厘清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職責部門及業務歸屬,便于進行監督落實。通過立法,能保證法律規則體系的有機協調,實現監管的標準及規則有機協調,確保監管順利實施。其次,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地位及范圍。目前,我國法律針對網絡金融機構地位、經營范圍沒有進行明確的說明,借助法律明確依托網絡開展眾籌、理財及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法律地位,進而對已通過法律認可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業務范圍,這樣便于區分業務類型及所屬范圍,有利于制定監管細則。當然,也要及時修訂《證券法》、《票據法》以及《商業銀行法》等,尤其是對那些無章可循的業務,要及時出臺規范性文件,界定互聯網金融業務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賦予法律地位,更易于實現源頭風險管控。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強調法律先行,為其發展提供法律保障,讓其發展做到有章可循。
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創建監管評估體系。首先,建立風險預警系統。依托大數據監測互聯網金融風險,將其作為金融風險第一道防線。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系統需要大數據支持,將其開發成能實現自由調度,并用數據創建的風險識別系統。針對互聯網金融在運轉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流動性、市場及模式等的風險,依托風險識別模型,依靠模型分析法設定不同級別的預警提示,并由監管機構根據級別、層次采取不同的金融監管策略。其次,創建監管評估體系。針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及投資者創建評估體系,是維護互聯網金融安全的第一要務。互聯網金融業務涵蓋網絡金融、傳統金融機構、網絡借貸、理財以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為此,針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監管評估,分成法人機構、關聯節點與分支節點等,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實施年度監管評估后,按照評估情況對各管理人員職責履行情況加以評價,根據監管評價標準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針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履職情況,作出科學評價,確保互聯網金融風險體系得到控制,互聯網金融實現健康有序運轉。
實施動態監管模式,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金融創新性很強,產品更新換代速度很快,若還是沿用傳統靜態監管,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將帶來重大負面影響。為此,大力推廣動態監管模式,有助于破解這一難題,確保監管的與時俱進。實施動態監管,需要在明確監管責任基礎上,借助補充性規定能第一時間內更新監管責任,將依托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各項金融業務置于監管下,確保互聯網金融監管整體性。監管機構應緊跟互聯網金融發展前沿,研判金融產品存在的潛在風險,做好風險的預警及防范,定期公布各互聯網金融平臺及機構信用,為了確保信息及數據可靠,需要借助互聯網技術對交易的過程進行監控,確保合法性。當然,為了更好推廣動態監管模式,也要積極開展對外合作,善于汲取其他國家的先進做法,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實現有效管控。所以,針對互聯網金融產品不斷創新的特點,大力推廣動態監管模式,不僅確保了監管實效性,也能為互聯網金融和諧、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首先,提升金融風險意識。借助各大媒體向社會大眾宣講互聯網金融的特征,監管部門要明確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售賣產品時,必須做出風險警示,這樣有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風險。此外,也要創建投訴處理渠道,創建投訴平臺,受理金融消費者投訴,將平臺投訴的數據,作為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審查、監管的重要證據,并且注意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最后,對出現的非法互聯網金融業務,監管部門要及時向公眾進行風險披露,并根據相關法律對各類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真正維護好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益。
(作者為黑龍江大學高級會計師)
【參考文獻】
①魏鵬:《中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與監管研究》,《金融論壇》,2014年第7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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