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科技產業是我國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正處在關鍵的培育發展階段。推動文化產業領域內科技的發展以及科技成果向文化產業的轉化,促文化產業轉型升級,推文化產業開疆拓土,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在我國兼具單項產業促進法以及單項不景氣產業對策法的屬性。
【關鍵詞】文化產業 文化科技產業 專項立法 產業調節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自2012年11月我黨全面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及文化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以來,我國的影視業、音像業、動漫業、演出業、設計業、美術品業、廣告業、旅游業、會展業等文化產業各主要部門均獲得顯著的成長,大大推動了我國產業結構、財政收入結構、居民消費結構、經濟增長結構、經濟發展環境的優化,在相當程度上推動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重大轉型。實踐已經證明并將繼續證明:數字化、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高新技術廣泛運用于文化產業之中,產生新型的文化科技產業。文化科技產業在我國亟待培育圖謀發展,文化科技發展專項立法問題提上日程。
出臺《文化科技產業促進法》可以對產業經濟的發展起到保障作用、引導作用、服務作用、規制作用。尤其是在文化產業基本法缺位的情形下,更應分門別類制定文化產業的具體部門法,狠抓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完善有關的市場準入和登記制度、市場交易制度、市場管理制度。
通過對產業結構的宏觀調控,促進資源的靈活流轉與合理配置,提高宏觀經濟效益,實現國民經濟的永續成長。它與反壟斷法分進合擊,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增進市場機制的效果。“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促進法》,就是文化產業立法領域內的獨特且重要的專項產業立法。”①推動文化產業領域內科技的發展以及科技成果向文化產業的轉化,促文化產業轉型升級,推文化產業開疆拓土,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在我國兼具單項產業促進法以及單項不景氣產業對策法的屬性。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的可行性調查分析。近年來,我國在文化產業立法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廣電產業出臺了《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電影產業出臺了《電影管理條例》等;出版產業出臺了《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等;網絡產業出臺了《電信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演出娛樂產業出臺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藝術品產業出臺了《拍賣法》、《文物保護法》等;廣告業出臺了《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文化旅游產業出臺了《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等。上述法律法規,多與文化科技產業立法有關,有的還屬于文化科技產業立法。此外,我國在技術合同、專利、科技等方面的立法進展,也是有目共睹。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包括哪些內容
確立產業結構調節制度。產業結構調節是首要任務且居于核心地位,是促進產業之間以及產業內部各部門之間資源合理分配的制度。盡管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迅猛,統計數據驕人,但是核心層和內緣層比重過小,外圍層與相關層比重過大,產業結構堪憂。可以通過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推動現代高新技術的研發及運用,大力改造傳統文化業態,切實培育發展新興文化業態,助推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
設置產業組織調節制度。產業組織調節是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目標是使產業內的企業運行具有活力,在保護有效競爭機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取得最大經濟效益,其旨趣不同于反壟斷法。我國如對文化科技產業作專項立法,確應設置產業組織調節制度,不斷適應經濟自由和資源最佳配置的需要,完善市場機制,平衡社會經濟效益。引導文化科技企業做大做強,組建企業集團,發展規模經濟,提高規模經濟效益,優化文化科技產業結構。例如2011年騰訊入股華誼,互聯網大企牽手娛樂大企,加速了文化科技領域內的企業合作,倡建開放型的策略聯盟,吸納優質資源,壯大聯盟的整體實力。
規定產業技術調節制度。產業技術調節是靈魂,其目的在于促進產業技術進步,以產業技術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引領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我國已通過的關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技術推廣等法律都體現了高科技產業、農業等領域的產業技術法立法相對比較發達。與之相比,文化產業領域的產業技術法立法幾近空白,亟待立法建制。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該緊密圍繞數字技術、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傳播技術等重點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對文化科技產業的技術調節制度作出系統的規定。對于技術經費的投入、技術信息的交流、技術保密、技術獎勵、技術標準等事宜,均應有所規范。逐步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激勵文化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完善增值稅制與企業所得稅制,對符合規定的文化科技企業采行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措施。此外,倡導與推進產學研合作,吸引和培養文化科技產業的操作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
宣示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攸關文化科技產業的存亡絕續,其意義可謂是至深且巨,版權保護尤是如此。文化科技產業多屬于核心版權產業、相互依存的版權產業。我國如欲大力發展文化科技產業,必須全面完善知識產權的主體制度、客體制度、權項制度、利用制度、管理制度、保護制度,嚴格保護版權,創造優質的法律環境。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當引導文化科技企業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到企業的科學研究、組織生產、經營流通等各個環節之中,構筑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產業鏈條,激發文化科技企業生產文化產品、提供文化服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應當強化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提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的聯合執法能力和執法效率,提高政府的市場監管能力,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的權益,有效保障文化科技產業的發展。應著力建設包括版權登記、版權交易、版權咨詢、版權代理、版權認證、版權調解仲裁等內容的綜合服務體系,并且建設由版權公共服務機構承擔的作品版權信息庫和版權使用監控系統,繁榮文化科技服務市場。
完善法律責任制度。“產業調節法多表現為零散性、即時性的法規、規章,法律責任制度的規定往往不夠完善,對此應予正視。”②責任主體方面,不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亦應包括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為推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可以規定經濟公益訴訟機制,并且規定對行使公益訴訟權的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給予必要的保護和適當的獎勵。責任形式方面,固然不可缺失行政責任形式。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可以規定一些特別責任形式,如取消從業資格、使其信用下降等。以綜合性為其顯著特征的產業調節法,法律責任形式亦應具有綜合性,能充分救濟權利人及有效維護社會公益。歸責原則方面,一般情形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定情形適用嚴格歸責原則。對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公務人員職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可徑直規定為過錯推定原則。
(作者單位:南昌理工學院政法學院)
【注釋】
①李昌麒:《經濟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80頁。
②馮輝:《油價問題的法律規制—以產業法與競爭法的功能組合為核心》,《法律科學》,2012年第3期,第127頁。
責編/王坤娜 孫垚(見習) 美編/于珊 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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