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事關國家和社會的安定有序,既是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的重要方面,也是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對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作出戰略部署,提出“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近年來,我國堅持防范為主,不斷完善并全面落實反恐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形成公共安全防范法治化的基本框架,促進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確立防范為主基本原則。鑒于恐怖主義的現實威脅性及其致害結果的不可逆轉性,預防恐怖主義思想蔓延、恐怖活動發生、恐怖主義危害加劇成為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的基礎性內容。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反恐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范為主、懲防結合和先發制敵、保持主動的原則。刑法修正案(九)增設“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等罪名,具有明顯的預防性立法特點。隨著風險日益滲透到公共安全的各個領域,防范為主原則在應對不確定性安全風險方面具有更加重要的指導意義。
確定綜合治理基本方針。滋生恐怖主義的根源極其復雜,反恐怖主義斗爭是長期的、復雜的、艱巨的。懲治恐怖主義違法犯罪行為,只是反恐斗爭的治標之法;根除恐怖主義滋生的土壤,才是反恐斗爭的治本之策。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借鑒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踐經驗,明確規定開展反恐工作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還全面體現在反有組織犯罪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維護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中。
明確安全防范多元主體。有效防范、及時處置、準確打擊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不僅需要依靠專門機關依法進行,還需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人民群眾的支持配合。反恐怖主義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特別是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和武器彈藥等危險物品進口、生產、運輸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管理單位等多種主體,都負有法定的安全防范義務。此外,多地公安機關出臺涉恐線索舉報獎勵辦法,廣泛發動群眾舉報涉恐線索。
建立安全防范基本框架。反恐怖主義法創造性地構建了公共安全防范法律制度的基礎框架,而此前的公共安全防范法律制度,主要散見于安全生產、社會綜治、突發事件應對、安全保衛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構建邏輯上,圍繞“人、地、物、住、銷、行”及“人流、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關鍵因素,嚴密反恐安全防控制度與措施。在職責設定上,相關主體既要對內安全管理,又要對外協助配合。一些地方反恐法規還對新興科技和新興業態的安全監管作出了規定。
完善安全防范標準體系。反恐怖安全防范涉及面廣,具有高度的綜合性,需要法律法規規章的保障,也需要標準化規范的支撐。一些行業和地方反恐防范標準規定了重點目標等級劃分及其重要部位、常態反恐防范、非常態反恐防范、應急準備等內容,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應對涉恐安全風險。部分行業和地方將反恐防范與治安防范有機融合,制定和實施治安反恐防范標準,為加強公共安全標準化工作探索了新的路徑。
嚴密安全防范法律責任。為保證反恐義務和職責得到有效落實,反恐怖主義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更為嚴厲,對違法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更為嚴格。安全生產法、食品安全法、快遞暫行條例等公共安全法律法規也設定了嚴密的法律責任體系。
(作者為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副教授)